中国证监会联合国家财政部13日发文,进一步规范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整合行为、加强执业质量控制,并同步下发征求意见稿。

       征求意见稿规定,在受调查期间,会计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和涉案负责人不得“跳槽”,该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与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合并整合。由于缺乏跨业监管,此前有数家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会计师事务所,往往通过合并整合,轻易逃脱监管处罚。

       虽然手握中国资本市场的监管权限,但跨业监管尤其是对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管空白,始终是证监会心中大憾。如今,两部门进行了联合监管,对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业务的违规行为进行了“亡羊补牢”。

       征求意见稿规定,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因执业质量问题接受财政部门或证券监管部门调查的,调查期间,会计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和接受调查的相关业务负责人不得转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该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与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合并整合。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通过在合伙协议中设定相关限定性条款等方式,对合伙人加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予以规范。部分合伙人退伙的,不得携带业务加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

       财政部和证监会将定期对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一体化管理情况进行核查,未能保持一体化管理的分所不得从事证券业务,限期整改,规定期限内仍不能实行一体化管理的,建议分所审批机关撤回分所设立行政许可。

       征求意见稿还规定,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分支机构执行证券业务的评估制度,每年统一进行评估,评估结果经合伙人会议或合伙人管理委员会会议批准后,在每年1月15日前报财政部和证监会备案。

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吸收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人员,并以其作为执行证券业务的分支机构或部门的主要组成部分,应委派本所资深合伙人担任该分支机构或部门的负责人;被吸收人员承做的证券业务,两年内均应委派本所原合伙人担任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并对新加入合伙人承做的所有证券业务进行内部检查。

       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新承接的证券业务,原执行该证券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正被立案调查或三年内受到行政处罚的,或原执行该证券业务的项目合伙人、质量控制复核人三年内受到行政处罚或被采取行政监管措施三次及以上的,应当委派本所担任合伙人三年以上的人员作为该证券业务的项目合伙人和质量控制复核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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