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证监会近日以财会[2014]18号文通报关于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年度报备核查工作有关情况。通报说,根据财政部、证监会《关于调整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申请条件的通知》(财会〔2012〕2号)和《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会〔2007〕6号)的要求,财政部、证监会对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2012年度报备材料进行了认真核查,对个别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未能持续符合证券资格条件的情况进行了专项检查。检查和处理情况:

       一、检查工作概况

       2013年5月,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根据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2012年度报备工作的通知》(财办会〔2013〕6号)的要求,向财政部、证监会报备了2012年度财务报表和其他有关材料。财政部、证监会对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年度报备材料进行了认真核查,发现中审国际会计师事务所2012年度财务报表中净资产为-643.98万元,不符合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净资产不少于500万元”的设立条件;华寅五洲会计师事务所(现已更名为中审华寅五洲会计师事务所,下同)对上述财务报表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财政部、证监会随即约谈了中审国际会计师事务所有关负责人,要求其限期整改。中审国际会计师事务所在规定期限内向财政部、证监会提交了自查报告,通过冲销总所与分所之间单边挂账等方式,将2012年末净资产调整为965.91万元,并聘请华寅五洲会计师事务所对调整后的财务报表进行了重新审计。华寅五洲会计师事务所对调整后的财务报表再次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财政部、证监会对中审国际会计师事务所自查报告中所列事项进行了认真核查,发现有关事项和财务数据存在疑点,并据此决定对中审国际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财务专项检查。

       二、检查发现的问题

       (一)中审国际会计师事务所2012年度报备材料数据不实。中审国际会计师事务所向财政部、证监会报备的2012年度财务报表为集团财务报表,既包括依法设立的11家分所,也包括与其处于同一控制下、但没有法律隶属关系的中审华造价和中审华评估两家独立法人机构,扩大了财务报表范围。该做法直接导致两家独立法人机构的净资产纳入会计师事务所净资产范围,虚增净资产金额达109万元。

       (二)中审国际会计师事务所多项账务调整依据不充分。在中审国际会计师事务所提交的自查报告中,通过调整单边挂账、冲销其他应付款等方式,将会计师事务所2012年末净资产由-643.98万元调整为965.91万元,调整额高达1609.89万元。经核查,其中情况属实、依据充分的调整额为624.8万元,其他账务调整均缺乏依据、难以取信,财政部、证监会不予认可。综上,经过合理的账务调整,并剔除中审华造价和中审华评估的净资产金额,中审国际会计师事务所2012年末净资产应为-128.18万元,仍不符合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净资产不少于500万元”的要求。

       华寅五洲会计师事务所在对中审国际会计师事务所2012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的过程中,未对中审国际会计师事务所净资产为负这一重大事项予以充分关注。同时,华寅五洲会计师事务所在实施审计时已与中审国际会计师事务所就双方整合合并进行接洽和沟通,在独立性存在一定缺陷的情况下仍实施了审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处理情况

       根据财政部、证监会《关于调整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申请条件的通知》(财会〔2012〕2号)和《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会〔2007〕6号)的要求,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发生不能持续符合设立条件的情形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整改;逾期仍未达到条件的,财政部、证监会撤回其证券资格。

       财政部、证监会根据《注册会计师法》等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结合被检查会计师事务所的违规情节,对中审国际会计师事务所主任会计师和有关负责人予以监管约谈,并下达了整改通知书;中审国际会计师事务所逾期未能完成整改,于2013年12月主动向财政部、证监会交回证券期货业务资格证书,终止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鉴于此,财政部、证监会不再对中审国际会计师事务所另行作出处理处罚,但对相关情况予以通报,以儆效尤。同时,鉴于华寅五洲会计师事务所在实施审计过程中存在不当行为,财政部、证监会责令其深刻反省,自本通报公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财政部、证监会提交书面检查报告。

       四、有关要求

       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2013年度报备工作即将展开,希望各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认真吸取2012年度报备工作的经验教训,及时、准确地提交各项报备材料,全面、真实地反映本所经营状况和发展趋势,不断提高内部治理和一体化管理水平。

       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结合年度报备工作,对本所持续符合证券资格条件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生不具备证券资格条件情形的,应当及时向财政部、证监会提交整改计划书,在规定期限内予以整改。

       为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提供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服务的其他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应当严格遵守执业准则和独立性原则。正在进行整合合并的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为对方提供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服务。

       财政部、证监会2014年将继续对部分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持续符合证券资格条件进行联合抽查,重点检查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治理和一体化管理等情况,切实提高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风险意识、责任意识和执业质量,更好地维护投资者利益和资本市场秩序。

 



瑞华会计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 ©2013-2017 京ICP备13053119号
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16号院2号楼4层(100039)TEL:+86 10 88219191 FAX:+86 10 88210558